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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继承房产登记

咸小白  2013-12-23 14:42

[摘要] 办理房产继承登记,要了解继承的有关知识和规定,以及登记房屋的规定。

二、登记房屋的规定

通常意义上讲的可以登记的房屋,是指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娱乐和储藏物资,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一般在2.2米以上的性场所。根据某些地方的房屋生活习惯,可供人们常年居住的窑洞、竹楼等也应包括在内。

2012年建设部颁布《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对可以登记的房屋的概念从新进行了界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2 术语和代号2.1.2规定:“房屋是指有固定基础、固定界限且有独立使用价值,人工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

三、继承房产登记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其中第(五)项“其他必要材料”,一般而言,是针对特定登记类型和个案收取的资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非要求所有的登记都收取此类材料。这些要件可能包括:(一)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提交政府的批准文件。(二)交纳契税的凭证(《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三)测绘图件:房屋分割、合并的测绘图件。(四)各种佐证或按规定要求申请人补充的材料的证明文件。如遗失声明、委托书、公证书等。

特别是其中第(四)项“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对办理房屋权属继承登记的,根据司法部与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条: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第二条: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附录B.0.16 “用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下列材料应经公证:1、因继承、受遗赠事实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附录表C.1.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第11项明确“继承登记要求提供继承权公证书。”及《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的规定,应当是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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