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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的老赖的唯一房产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安阳房天下  2018-11-06 15:26

[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很多人将此条误解为只要是一套住房都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本原因是对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理解有歧义,从立法本意看该条规定在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避免因法院强制执行导致被执行人居无定所的情况出现,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改变,并非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才享有居住权,租房仍然可以解决住房问题,国家对廉租房的推行和城市越来越多地人租房的事实都说明这一点。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此条明确规定虽然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但是如果申请人已经为被执行人提供的一定时期的租房费用后,仍然可以执行,法律在遇到一套房这样的执行难题时,做出了选择保障申请人权益和适度保障被执行人权益的兼顾选择,一方面拍卖房屋让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让判决书的权威得到实现,避免住着豪宅欠钱的不公平情况出现;另一方面给被执行人一定时期的租金,让被执行人的居住得到保障,给被执行人自谋职业,自食其力妥善安排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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